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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如果2018年工资薪金超过12万元,并是从一处取得的所得,已足申报缴税,2019年6月30日前,是否还要进行个税申报。
一、先为您解读一下这段话。这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相关问题,中心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这里的意思是说: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这项工作不必办理;
(二)您若“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参考原先办法办理(新税法2019年执行);
(三)如果少缴税款,当然需要补税。
二、新税法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您的描述,且无上述各项情形(您描述并不全),则不必办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