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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先用通俗语言为您解释一下:既然核定征收,您是没有盈亏概念的;反过来讲,如果能计算盈亏,则已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了。
二、现在用税法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也就是说,这里的“亏损”,乃是税法口径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方式下,根本产生不了税法口径的“亏损”,自然不涉及弥补问题了。
这个不属于会议费列支范围,属于招待费性质,应该计入招待费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和您的主要增值税纳税业务适用相同的税目和税率。
费用91万,不是执行的情况下才确认增值税的,是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就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的,也即是之前应该已经确认了收入并缴纳了增值税,起诉只是在收回欠款,而纳税义务之前已经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