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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时点不一致的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时点不一致”是有的,比如租赁服务。但您的情形并非如此。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相关规定:……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账务处理收入成本确认时间是一致的。
三、解释一下“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事很重要。
您绝不可将此理解为“可以任意开具发票;只要开了发票,缴了增值税就没事”。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大多情况下,上述“确认营业收入”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同时,则不必多说。
举个特殊的例子:您今天发出货物,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合同明确约定分期付款,自然可以于分期付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若依“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此时不能开票。但若依“确认营业收入”,此时开票也无问题;那么,您既然此时依据“确认营业收入”(而非“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开票,不好意思,纳税义务就不能等付款时了,现在就发生了。这就叫“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先”乃是先于纳税义务,但收入已经确认;绝不是任意之“先”。
是购买或者销售劳保用品吗?只要签订买卖合同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任老板是什么意思,是股东变了?发生股权转让了?如果股权转让,公司账簿还是延续的,账面核算的事项不需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