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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独立核算一般纳税人)在同一个城市,不同区,分支机构管辖税务局要求我们所的税独立申报,不与总公司汇总申报,请问我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得税是否可以独立申报,不与总公司一同汇总、分配?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 ):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般情况下,除非无须就地预缴的情形(如:同一辖区内设立的分公司),按规定,分支机构应当在所在地按规定办法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贵司主管局的要求与总局规定冲突,可能是为了争税源。建议与主管局协商解决。实务中确有分支机构不汇总纳税,在所在地按独立法人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
从税法上讲,这样本身并无影响。其实,这个业务的本质,关键还是在于出资真实性。如您所述,只要股东确实把款转给公司,作为实收资本是可以的;当然,既然“银行水单上也只是往来款”,那就需要股东另行确认一下,证明这个款项乃是“出资”。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