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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建造40%进项税转出,那么在第13个月不用在做抵回吗
您好,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