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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与国外公司签订协议,其负责我司在国外的市场开拓,其提供业务完全在国外,并且不与任何合同执行挂钩,然后每季度支付其一笔款项。税务与让我司参照支付代理佣金代扣代缴增值税,该操作是否合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因此,贵司与国外公司签订协议,其负责公司在国外的市场开拓,虽然其提供业务完全在国外,但服务的购买方(贵公司)在境内,所以,税务与让贵公司参照支付代理佣金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政策规定。
您说什么文件呢?最近公布了新公司法,明确认缴期限为5年。您可以百度搜索新公司法,或者留下邮箱发送给您。
根据你的表述,确实是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但这个服务我理解只是体现在母公司的人员兼职了子公司的财务出纳等工作,并没有为子公司提供水单、房租,因为子公司也没有需要母公司的房产、发生水电。
如果提供了人工服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开具发票的形式向子公司收取对应的款项,至于收费的标准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但要保证独立交易原则。
香港同期资料的相关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原规定来自香港《税务条例》新订第58C至58O条。
是的,满足任意两项豁免条件的,可以不需要准备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