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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上下位法的矛盾问题
您好!我的理解是,2019年35号公告作为下位法和上位法《个人所得税法》并不矛盾。因为除了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这一原则外,还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个人所得税法》作为上位法,同时也是个税的一般法,属于个税的一般性规定,在操作中,有权机关会就特别环节或领域制定特别法,而2019年35号公告就属于个税领域的特别法,它并没有否定《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所得来源的规定,而仅仅就工资薪金如何判定和计算来源于境内所得额做了进一步细化的特别规定,而2019年35号文没有规定除工资薪金之外的其他所得的来源问题,那就不适用该公告。因此,不能因下位法没有规定,就认定下位法和上位法有矛盾,就35号公告来说,仅仅是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和无住所个人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的进一步细化。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