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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35号文
【解答】您好!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根据上述规定,您描述的情况都不包括,该香港居民应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属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 “个人与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该处所说的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适用年度的税率还是月度的税率计算纳税? 该处是不是也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国税发[1999]178号 虽全文废止,但参照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因此,该处所说的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适用月度的税率计算纳税。该处是不是也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没有规定不适用非居民纳税人的规定,因此适用非居民纳税人。
4、外籍员工次年汇算清缴时, 涵盖奖金部分吗? 如果不涵盖, 奖金部分需要汇算清缴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外籍员工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包括奖金。
5、懂事助理是高管吗?
一、关于所得来源地
本公告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从来源的判定的角度,懂事助理属于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因此判定懂事助理是高管。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第三小点稍后答复您。
3、35号文第五条里第一大点中”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离境居住时间的规定”。其中第1小点和第3小点的区别可以详细解释下吗? 上述第1小点里有写到一个纳税年度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 但是发现个税申报软件里是有改变的权限的, 所以想知道需要改变税款扣缴方法的前提是什么?
【答复】这里是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第1小点强调的是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按非居民纳税人缴纳税款。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而第3小点强调的是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的90天,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不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也不是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不办理汇算清缴,因此应该按规定补缴税款。
第1小点里“一个纳税年度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是等待汇算清缴是再调整应纳税款,而个税申报软件里是有改变的权限的,是指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官方解释。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该非居民纳税人应该根据收入支付单位所在地确定个税的缴纳地。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因此,对于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天数是根据其出入境记录来判定的。
您好,164号文第七条“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规定: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目前执行的,就是这个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