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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3月发货,4月对账开票,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应在4月?4月开票是按3月发货的老税率开票?还是按对账是的新税率开票?谢谢!
税率适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一般来讲,3月发货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乃是3月。具体标准可查阅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注意的是,既然纳税义务发生于3月,则应申报纳税于3月。如果并未申报纳税于3月,则后期应当按照3月属期补税并加收滞纳金、罚款等,然后按照上述规定补开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我节选一下上述《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部分项目,即可了然。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以下五项:
一、货物
二、劳务
三、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二)邮政服务
(三)电信服务
(六)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四、无形资产
五、不动产
显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用是上述三、(二)(三)(六)(七)四项,而您所述“公路铁路的货物运输业”则属于三、(一)项目,因此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可是,您的问题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