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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无车承运人平台的开票问题,即2017年579号文件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579号 规定,经省国税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平台只是使用自有发票开票系统代平台的会员(实际承运人)小规模纳税人开3%票,不确认收入,所以理解为无车承运人B只是一个平台,由B代个人C向A客户开具发票,B只能向A客户开具 收取的平台服务费 6%发票的理解正确。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