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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后国内运输行业可以抵扣,但国内代订机票的服务公司只能开具“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款”的电子发票,请问此类别是否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您好:
建议分情况进行分析:
1. 国内代订机票的服务公司所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款”如为扣除机票支出后的代理费,服务公司的开票行为无误,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允许抵扣的“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上述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或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应当予以抵扣。但如果是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允许进行扣除。
2. 国内代订机票的服务公司所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款”如包含了机票费用,则服务公司的开票行为存在问题,代订机票款应当作为代收代付款项,不应作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发票开具不符合经济交易实质,同样存在不能抵扣的问题。
建议向服务公司索取航空公司出具的电子客票行程单(标注有乘客姓名)或电子发票进行“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而服务公司所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款”所体现的代理收入则以服务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范围主要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根据上述规定,应该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成本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租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无需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一条。
这个并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计入招待费,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和审计相关,所以和审计费一起计入审计费用。
个人理解最好提前测算好相关费用,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审计费中更合适一些。
1.如果有真实租赁业务,可以注册个体户开具租赁发票。
2.可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将车租给公司,涉及增值税1%及附加,个税税率20%(租金低于4000可以扣除800,超过4000扣20%,按扣除后金额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