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老师您好,物业园区有一位租户提前退租,物业费已进行预交,这家业主和园区另一家是合作关系,同意剩余预交的物业费转到合作单位的那家,请问老师这种情况我就不能够重新开具发票了吧,但是账务需要做下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显然,谁实际提供应税销售行为,由谁来开具发票。如上所述,既然剩余物业服务另有一家提供,自然应当由另外一家开具发票;剩余预收款部分,您不能开具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