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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出版单位,报废出版时间久并且还有破损的图书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相应图书的进项税是否要转出?
您好,区分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主要看是否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上述原因造成的是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转出。不是上述原因造成的,属于您经营期间的正常损耗,不用做进项转出。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