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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发生的劳务费,是不是只能凭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好,这一块要看2018年总局28号公告,其他个人提供劳务按照28号公告规定,可以由其他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是起征点以下的可以不需要发票。其他个人因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所以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时候,税务机关是按次申报的,按次申报增值税起征点是500块钱。因此如果是其他个人自然人跟公司签劳务协议的话,500块钱以下既可以去代开发票,也可以凭据双方相应的签字或收钱付钱的条。但超过500块钱必须要凭发票。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