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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王老师,2017年多缴了所得税,现在还有可能退吗?
您好,首先多缴所得税一定要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里面有一条,纳税人发现自己多交的税款,自税款结算缴纳之日起三年内。你的所属期如果是2017年的话,结算缴纳税款所属期就是2018年做汇算清缴的那一天。比如你是2018年4月1号做汇算清缴的,那2018年4月1号加三年,只要在2021年4月1号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具体多交税款的原因、政策依据,写一个退税申请书发给税务局,目前按照规定税务局肯定退给你的。按照总局的说法,纳税人多交的所得税税务机关一律退还,或者经纳税人同意之后可以抵税。但我特别注意到上海市根本没有提到说纳税人同意可以抵税,上海市只有一个字,退。所以目前你赶紧把相应的退税申请书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税务机关应该是30天之内把钱退给你。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