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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相关规定,若您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且上述公车购买时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比如当时购入车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之类,或者购入时固定资产不得抵扣,或者购入时小轿车不得抵扣),则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您在当时并非由于上述原因,而是其他原因未能抵扣,比如您未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处购买,则非上述“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不能适用上述简易征收政策,而应按照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另外,销售上述车辆,还可能涉及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计算)、印花税(按照购销合同金额万分之三)、企业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