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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天然气销售公司,留底增值税需要申请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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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19-05-06 16:1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此项政策与行业无关,符合上述条件即可依法申请。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关于问题100“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的解答明确,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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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19-09-19 20:58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皆有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之规定。

    如上所述,若虽有“稽查案件存在未完结案件”,但此案件尚未确认您企业存在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等情形,进而也未评定等级为C级或D级、M级,则符合条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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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19-09-10 15:36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您若按月报税,则4月增量留抵小于0,须自5月计算;而9月增量留抵小于0,须自10月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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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19-06-11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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