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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购销合同,我方为销售方-乙方,购买方-甲方预购我公司产品,交预付款。甲方与丙方有债务关系,甲方将债权转移给丙方,于是甲乙丙三方签订三方协议,丙方取货。
您好,上述购销过程,显然存在问题。如果购销双方是甲方、乙方,那么,销售发票只能开给甲方而不是丙方,如果甲和丙有债权债务关系,甲将货物抵债给丙方,也没问题,但并不能因此而由乙方把发票开给甲方。(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建议具体叙述一下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以便分析判断。
1.2问您说的正确
3.长投是按什么方式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进行了长投价值调整的话,需要填写105030报表。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费补贴须有标准,不得滥用;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以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勾选系统中也可以查询到该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