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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老师,您好。咨询:个人将房屋出租给单位,租赁合同租金按年支付,年租金7200元。请问:代开发票时,个人所得税这块减除费用是否应该换算为月租金再减除800元扣除费用。即(7200/12)-800<0,无需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个月一次”的理解。显然,您上述年度租金一次取得并且开具发票。这就产生两种观点:您这一个月取得了7200元;您这一年每个月取得600元。目前对于房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有分摊的类似规定,但个人所得税则并没有。
是否分摊至月,直接影响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