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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财税法规对于公对私的相关付款有没有金额的限制?
您好,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职工相关薪酬、奖金、个人劳务报酬、劳保、收购的个人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个人差旅费及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外,一般应予转账支付。
对于企业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的,除差旅费、劳务费、向个人采购等转账金额是有要求的,但目前大数银行对此几乎没有监管,除非大金额,一般都可以随意转账。但从去年开始,国家对这一块又开始重视,是有风险的。
这是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内容。无论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企业都可以通过规范相关制度条文来防范与规范。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