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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改增后,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等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发生时间不是依据支付时采用的方式来判断的,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会因为采用信用单证而发生改变。由于国外开具的开发票一般是形式发票,不同于国内销售开具发票。那么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看合同是否约定了付款日期,如果没有,则看英国公司交付给贵公司使用专利许可的时间和英国公司收到贵公司相应的款项时间孰早。
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会在付款时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特别是支付金额大于5万美元的,需要税务局开具支付证明(开具支付证明需要提供缴税的资料),支付时代扣代缴,相应的支付资料可以较为方便的给到税务局,而缴纳税款的时间和实际支付时间间隔过长时,若资料没有妥善存档,会给开具支付证明带来不必要的难度。
以上供参考,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代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