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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产品过渡性出租,将来还是要销售的,账务如何处理?涉及到哪些税收风险?
一、既然用于出租,自然应当将开发商品转到固定资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结转环节并不涉及税务处理。
二、但是既然用于出租,则此房产需要确认租金收入,依法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