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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国企,2009年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设备(未抵扣进项税)现在要处置销售此设备,请问只增税如何计算缴纳?
通常情况下,2009年之前购买固定资产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则可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相关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当然,若公司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