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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销售给国外的货物当时税率是17%,对方收到货物说质量有问题,我方不认定有质量问题。经过一年多的双方确认,客户只支付了部分货款。若认定是质量问题,需要开负数发票吗?还是做坏账处理就可以了?
您好,因为正常情况下是全部收到的货款享受退税,若当初没有全部收到款项同时又做了出口退税的全额享受,这就存在问题。所以需要调整的是出口退税,然后公司无法收回的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它不是一个纯粹开负数发票的问题,而且销售货物给国外也无法开负数发票。企业当初应该开形式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然后在增值税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再作坏账处理。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