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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教2个问题:1.股权转让,我方是接受方,原投资方与我方的转让协议中的金额大于被投资方帐上的实收资本(我方是100%控股),如何处理帐务?2,装修工程,发票是分进度开来,摊销额和摊销开始日是根据发票来吗
【答复】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这个问题应依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判断。您提供的资料不详(是股权转让还是企业重组的股权收购),因此,无法准确答复。请您把协议关键内容描述后再答复您。欢迎再次咨询。
2、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将上述规定,贵公司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装修费用的发生,并取得发票后才可以摊销发生的费用。现在收到第二次发票,如果属于前期应确认的装修费,只是当时未及时确定发票,应调整到所属期间,并重新计算应摊销的费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您的描述,可以按照转让一项在建工程纳税,转让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是9%。
《企业会计准则》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明确
2221 应交税费: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目前使用的是应交税费科目,之前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只是税金的部分,类似教育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不在应交税金科目下核算。
这样本身并无问题。我先给写一下职工工资整体分录吧: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样您就能看出来了,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只是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工资薪酬;至于其他人员,比如生产人员、基建人员、研发人员,都可能不在这里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