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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咨询一个问题:公司为境外提供技术服务,员工在境外,但工资在境内发放,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涉及哪些税?如何合理避税?谢谢!
您好,观点:在境外的员工若在境内有住所,或者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则该员工属于居民个人,其在境内取得工资应按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若该员工在境内无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则属于非居民个人,其在境内取得工资应按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若合同在境外签订且已贴花无需缴纳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您描述,属于一种补贴性质,需要并入工资薪酬缴纳个税。
1、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理解为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也就是即使对方不出租也需要缴纳保险,如果您说的保险属于这个性质的,不能在承租方税前扣除,但如果和租赁有关,也就是如果不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便不会产生这个保险,可以理解为与使用相关,那么就可以在承租方税前扣除。
2、一般理解如果对方属于总公司员工,那么您公司可以向总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然后需要花费的一些费用都可以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给到派遣方,然后您方只支付总公司服务费用取得发票列支并税前扣除,如果承担了派遣人员的房租交通伙食补贴等,由于派遣人员并不是本单位职工,直接税前列支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3、手机费已报销形式发给职工,所得税应计入福利费支出限额税前扣除
4、会议期间经销商发生的住宿、机票应列支在招待费,限额所得税前扣除
5、与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免印花税,个人包含个体户,因此您单位和个体户签订买卖合同,您单位也是不缴纳印花税的。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