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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德国的全资公司,利润分配汇给德国母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17年以前的利润适用10%的税率,17年以后根据中德协定可以享受5%的企业所得税率
您好,是的。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7号)规定,协定于2016年4月6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旧协定:股息:10%
新协定:
1.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的资本,则股息预提税税率不应超过5%;
2.如果据以支付股息的所得或收益由投资工具直接或间接从投资于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动产所得,在该投资工具按年度分配大部分上述所得或收益、且其来自上述不动产的所得或收益免税的情况下,股息预提税税率不应超过15%。[注:国内法优于协定,用国内法,实际是10%]
3.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