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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供应商赔偿款,账务处理与实务操作问题。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因此,企业发生销售折让,供应商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会计上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贵公司收到折让款项不能给供应商开发票,会计上凭据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冲相应的减成本费用;支付赔款也按上述销售折让处理,即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会计上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