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员工持股涉税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9-07-02 10:41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员工持股是通过一个资管计划里,其转让的是实际是可能是理财产品的份额或者基金的份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关于所得税问题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一条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签订一份合同,则为一项应税交易,应当从主(13%)计税。
如果签订两份合同,则需要进行区分:如果开发的“软件”与销售的“软件”,并非同一软件,举个容易理解的例子,您买给张三一辆奥迪,然后给张三另一辆大奔保养,这是两项交易,则可分别计税。反之,二者乃是统一,即给卖的“软件”提供开发服务,那还是属于一项交易,应当从主(13%)计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一次扣除没有问题。因为这个政策适用于房屋建筑物之外固定资产且单价不超过500万元,您的情形是符合的。
但是,因为6月购买,则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因此应当扣除于第三季度,而非第二季度。
财务和税务的角度基本原则都是真实性,只要您业务真实,收入和成本真实,利润率是多少都是没有问题的,并没有用利润率来衡量企业安全与否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