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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发票抵扣联是都盖章
是的,机动车发票抵扣联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解释说明:
一、立法法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发布,实施细则依据发票管理办法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布,权威性及层级显然高于“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二、新法优于旧法,这也是立法法明确规定的。
三、其实,“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之所以不准企业盖章,是因为当年开发发票认证系统的时候,开发出的机动车发票认证系统由于技术原因对盖了章的机动车发票认证不了。为了防止纳税人机动车发票盖了章结果认证不了,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损失,就专门在“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里规定,抵扣联不准盖章。后来机动车发票认证系统专门出了个软件补丁,对于盖了章的机动车发票,也就能认证通过了。注:参考《发票多盖了一个章还能抵扣吗?——看税收文件失效的多种方式》(来源:中国税务报,这属于税务领域权威媒体,借鉴价值比较高。)
不可以,这种违约金属于房主的价外收入,需要按租金税目税率开具发票给你公司才可以税前扣除。
开具经营租赁-场地租赁费的发票,这个不属于租赁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在线答疑》对“外商独资公司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学费)可否所得税前列支?”答复如下:推定为福利费,按规定处理。
《青岛地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对“外方总经理的子女教育费是否可以在福利费列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复如下:对外方总经理的子女教育经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所以,你公司承担外籍人员的子女教育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上述是中国境内公司开具的单据,不是税务上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