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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不在我公司任职。在向其支付董事津贴时,对方是否要提供劳务费增值税发票?
需要提供发票。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相关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所取得的董事(监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何冰) :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定期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起征点为每日、次300-500元),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