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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据的疑惑
您好!
收款收据可以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外部收据又分为财政部门监制、部队收据等。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等。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自制收据或财政部门监制收据入账。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
1、标书制作费——属于应税服务的范畴,收款方应当开具相应的发票;但如果金额未达到零星业务标准且是个人的话,可以以收款收据作为入账依据。
2、投标款——不属于应税行为,一般情况下银行转账记录就可以作为支付凭证,不需要额外通过收款收据进行证明。
3、支付材料款——正常情况下,由于上述行为属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的“购销商品”范畴,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即可作为收款凭证,不需要额外要求收据。如果对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事实上银行转账记录就可以作为支付凭证,只要在现金支付的情况下,为防止对方赖账才有可能要求对方给出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