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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为子公司购买服务可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 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 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公司是要分别缴纳增值税的,因此您所说的总公司购买保洁、安保服务,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由总公司付款,对方开票也开给总公司,但是服务是向分公司提供,就相当于购买的服务不是用于本公司应税项目,这样是不符合增值税抵扣规定的。因此不能采用这种方式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