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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涉外税费及“科研费”等业务咨询事宜
您好,一、 涉及海外相关业务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设立“管理海外项目的部门”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海外项目在当地按当地法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应当不包括国内“管理海外项目的部门”发生的人员工资等费用(可以扣除的应当是在当地工作期间应承担的工资费用,以当地法律为准),如不包括,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境内所得时予以扣除。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贵司境外经营取得的所得,应当计入境内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中国税法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在境外已经缴纳、且在抵免限额内的,可用于当期抵免。
二、 享受政府拨款的科技研发费收到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不可抵扣的几种情形,纳税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应看纳税人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属于不得抵扣项目,与资金来源无关联。如果不属于不可抵扣项目,则可以抵扣。
三、 公司首发上市募资资金支付给券商、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发行相关费用(手续费、拥金、律师费、审计费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可以抵扣,理由同上。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收取价外费用根据性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比如收取的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延期支付利息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平销返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商贸企业收到后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另外您说的补价,在商贸企业中不常见,您主要说的什么情况下涉及补价的概念了呢?
如果法人也是企业职工的话,需要缴纳社保,不缴纳社保违反了社保法的规定了。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