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老师好,我司已为境外服务商代扣代缴了增值税,请确认下: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是否从开具完税证明那天起360天内抵扣?如在完税证明的所属期之后申报会不会有异常?如有异常该如何处理。以上请说明政策依据
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单位取得的完税凭证抵扣是可以的,没有360天期限的限制,360天是对于专票和海关专用缴款书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