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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全国各地设立销售网点(分公司形式),如果货物均由总机构供应,实务中有什么方法可以推迟总机构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可以在分支机构最终销售时才纳税,而非移送时就纳税?
【答复】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因此,目前没有正规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