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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认证抵扣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对方企业目前被列为失联企业,与该企业相关的发票为异常凭证,主管税局要求我司做进项税额转出,我司应该更正以前年度增值税申报,还是在最近的申报期内做转出?
虽然没有明确、直接规定,但通过条款分析应当可以得出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比如:甲公司2018年10月销项税额300万元,进项税额200万元,则应纳税额=300-200=100万元。
这个月,税务机关认定您2018年10月进项税额发票中有一张不符合抵扣条件,比如票面税额20万元。也就是说,2018年10月进项税额200万元应当减少20万元,而为180万元。则2018年10月应纳税额=300-180=120万元。
那么,这就相当于2018年10月少缴了20万元,理应产生滞纳金。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可以,这种违约金属于房主的价外收入,需要按租金税目税率开具发票给你公司才可以税前扣除。
开具经营租赁-场地租赁费的发票,这个不属于租赁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在线答疑》对“外商独资公司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学费)可否所得税前列支?”答复如下:推定为福利费,按规定处理。
《青岛地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对“外方总经理的子女教育费是否可以在福利费列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复如下:对外方总经理的子女教育经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所以,你公司承担外籍人员的子女教育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上述是中国境内公司开具的单据,不是税务上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