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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外购的礼品用于简易征收的项目视同销售了,购进无法抵扣,视同销售还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我们是否重复缴税了呢?
您好,如果你是购进礼品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是用于了企业生产经营,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进项税不得抵扣,无需视同销售处理。以下是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目前国家没有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之前,个人建议若存在私车公用的情况,员工应做好相关车辆使用的记录,可从两方面分析:
若是出现本问题中的情形,按照实际里程数来给予补贴或者报销,每个月金额不等,且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都享受的话,应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是企业当中对员工按照一定的级别划分以后,对于不同级别员工每月给与定额的油费报销,这种情况就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是一个变相的补贴,从而产生个税风险。
此做法不妥,它其实是每月给予个人500元私车公用的补贴。如果问题中的个人是该公司的员工,相当于利用了企业所得税对于小额零星500元以下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的规定,税务机关可能认为企业故意使用这个金额,因此建议不要用这个方法。
这相当于企业出钱奖励经销商去国外开会,这种情况下由于经销商不是企业的内部人员,旅行社开具相关的发票给企业来入账是没问题的,但是还要具体看发票开具的内容。
实务当中,这种情况可能并不是纯粹的开会,一般还包含观光旅游的成分在内,建议将会议费和旅游这部分费用进行适当的分开,旅游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是业务招待。至于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目前对于免费的旅游项目并没有严格规定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赠送礼物是有明确规定)。税法上只规定对公司组织业绩好的销售人员开会旅游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组织经销商旅游或参加会议,个税的风险不是很大,主要看发票内容,以及跟旅行社签订的协议中对于会议费,旅游费的规定。若包含旅游费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而不是会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