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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例如:甲公司销售设备给乙公司,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合同无签订日期。但甲公司已经将设备送至乙公司,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则甲公司当然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也应付款。
又如:甲公司销售设备给乙公司,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公司预付货款,款到发货,合同无签订日期。这种情形下,乙公司即使一直未付款,也不算是违约,当然也不能要求甲公司发货。双方可以进一步约定合同执行日期。
具体情况您也可以直接咨询一下律师。
财务核算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不管是否取得发票,如果确实进行了采购,都应该计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如果债权原额转让,并不涉及税收问题。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