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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如上所述,所谓“异地人防建设费”事实上若为承受该宗地须承担法定或者合同义务、因而所支付,则实质上属于土地成交价格组成部分,理应缴纳契税。参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计征契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12〕306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即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应该列入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二、印花税方面,若依上述规定认为属于“土地成交价格”组成部分,则理应一并作为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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