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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下派的总经理,劳动关系在集团,集团发放总经理工资,但负责子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子公司的负责人,这样能抵吗?有委托函行吗?
您好,不可以,委托函不符合31号文规定的劳务派遣情形,亦不可以。31号文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变通方式: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收入,并开具发票,相关差旅费在集团公司核算,由集团公司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道路通行费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依法抵扣。
预付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业务发生、取得发票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您好,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您好,你们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当按照运输服务(9%)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