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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业务咨询
您好,根据现行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否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依应税凭证征收。应税合同、凭证上金额即为计税依据。此种方式下,若未签订合同、协议等应税凭证,则不缴纳印花税。这种方式下,纳税人须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并依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应税凭证,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
(二)依账核定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账面相关数据一定比例(这个比例从理论上考虑了有多少签订合同、多少未签订合同,所以您不能单独说哪项没签订合同)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若依账核定计税依据,则核定办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制定,则须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环节,由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个人单笔交易限值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你公司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你公司只收取一定的信息技术服务,则只就信息技术服务按6%征收你公司增值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26号)第四条第十款: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