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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合一”,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实物流必须一致。
此业务分录
(一)施工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
贷:应收账款
(二)建设方(开发商)
借:开发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录大致就是这样。施工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建设方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至于“资金流”,并非一定是“货币资金”,上述抵顶并非“资金流”不符。
这儿有个问题,就是“项目部”是否为独立纳税人?如果是独立纳税人,那就相当于您的客户是“项目部”,发票必须开给“项目部”、收款也必须对应“项目部”才可以的。当然,如果“项目部”本身不是独立纳税人,那也影响不大了。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您的情形,乃是“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仍然应当单独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