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你好 老师 我想问下
2018年1月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文件,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该管理办法的发布,明确了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委托贷理业务,不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根据《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对于委托贷款定性为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不是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相应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作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支出,不能据实扣除,应按规定进行比例扣除。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