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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退货后产生以前多缴纳的增值税应该退还。现在我公司如何解决退税问题.
您好!
从增值税申报表的逻辑上来说,由于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形成的销项税额负数并不参与到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中(见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公式为17栏-18栏,与销项税额11栏无关),因此将销项税额负数直接列入到留抵税额本身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正常情况下应在应纳税额(24栏)形成负数税款,由纳税人申请相应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上述将红字发票形成的负数销项直接转入留抵税款的,主要是部分税务机关为防范企业虚开发票而采取的管理手段,不能作为不退税款的依据。企业可以援引上述征管法条款,要求税务机关修改申报表后进行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