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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风险内控课程销售一节的问题
您好,您说的问题比较负责,已安排老师稍后与您电话沟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实际销售方是B公司吗?如果是B公司,那么每吨给予的4元就属于返利,资金结算方面可以在下一次购买商品时抵减下一次购货支付款项,开具发票时可以单独开具返利红字发票,或者在下次购货时按折扣折让方式开具红字发票。
单纯招聘费用,与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并无数量上的比例关系,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若后续对其发放工资,可以作为主营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