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对于丢失普通发票,目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会计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可以取得证明时,取得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等内容的原开票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财政部令第98号)
实操中,也可以参考专票丢失的方式处理,即取得开具发票单位丢失的普通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我们首先确认一个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
确实,发票开具要求“据实”,但对于地址来讲,并未要求必须是“注册地”。因此,个人认为,如果开具“经营地”,与实际情况相符且已进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表》有两个地址:注册地、经营地),应当并未违反规定。且如您所述,“税务系统在认证时,没提示异常”也可予以佐证。
若仍不放心,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因此,发票开具确实有项目齐全要求。当然,对于服务项目来讲,若确实不存在规格型号一说,据实不填自然无妨;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