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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教一下,我单位新租房租装修期间因电表户名未过户,不能开具我单位户名的发票,预缴纳电费2000元,当时计入其他应收款。并且写明因缴纳电费挂账。现销账该怎么处理?可以拿房东抬头的电费发票并且说
铂略会员80580862
提问于 2019-11-26 10:18
“21年买进来”,“当时取得的是普票”,这两个都不构成可以简易计税的理由。其实文件也写了,必须得是“法定不得抵扣”,比如买的时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是法定不得抵扣,再比如2008年买的,当时购买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而上面两个理由是不行的。
这涉及不同纳税地点、不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据实分别处理。即项目所在地退回预交税款,机构所在地补交已抵税款。
按照上面描述信息,那是不需要再填进去。因为既然人事关系已经解除,那虽然仍然从事相应工作,其身份就是外部劳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