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100%的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资产及关联的负债 ,划入方与划出方均不产确认所得,不需要采用特殊税务处理吗?
您好,根据《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准备的资料:
五、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贵司资产划转,虽然只涉及存货及往来,但存货及往来特别是存货有可能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会有差异,此时,一般性税务处理就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差异,两种处理方式下,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额会不同,因此,建议贵司还是按2015年第40号公告要求履行相关手续,以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