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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双包下1亿元工程,又分包出去3千万元给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对3千万元中的2千万元和设备和1千万元的安装分别开发票,请问甲方是否可以差额征税,若可以,是按7千万元征吗?
一、能否差额征收,取决于是否符合“简易计税”条件。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下列情形,适用“简易计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这么大金额可能性不大)或者一般纳税人清包工项目、甲供项目、营改增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可依法差额计税;否则不能简易计税,则不能差额征收。